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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肥料、食品等不合格,宁阳曝光5例违规经营案例

2023-04-22 23:28:34 来源:齐鲁壹点

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宁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集中优势兵力,精准重拳出击,加大曝光力度。现将第一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2023年3月30日,宁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宁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电梯违法行为作出罚款合计3.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17日,执法人员到某小区检查特种设备电梯的使用情况,发现该小区15#、16#楼的电梯有人正在使用,经调现场调查以及询问当事人,该小区15#、16#楼的电梯尚未完成检验,为避免出现安全隐患,执法人员于2023年3月21日,对以上电梯予以查封。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电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之规定,宁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资料图片)

电梯关乎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电梯未经检验就投入使用,乘坐这样的电梯会给乘客带来极大安全隐患甚至生命危险。宁阳县市场监管局始终把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作为重要工作,持续加大特种设备执法检查力度,不断筑牢安全生产防线。宁阳县市场监管局始终秉持着“查办一案、警示一片、让违法者付出代价”的执法理念,为进一步消除特种设备安全隐患,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宁阳市场监管局必将铁拳出击,为人民群众财产和生命安全保驾护航。

2023年2月20日,接到聊城市山东庄稼人肥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举报称,宁阳县东庄镇一个商家售卖其公司的。

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店内摆放有12袋朗伯思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其中一袋已经开封,产品外包装袋上方印有朗伯思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包装左下角印有天润庄稼人字样,下方为青岛美盛兴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净含量50kg,聊城市山东庄稼人肥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称“天润庄稼人”为该公司注册商标,并提供了该公司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商标使用授权书等照片,表示其公司并未授权给青岛美盛兴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使用“天润庄稼人”商标。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肥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对化肥进行了扣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肥料12袋、罚款人民币2万元整的处罚决定。

化肥、农药等农用物资是维系农业生产的基本要素,农用物资的质量事关国家粮食安全和农民切身利益。一些生产者、销售者弄虚作假,将不合格肥料流入农村市场,侵害了众多农户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市场秩序,依法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化肥犯罪活动,促进了商户合法合规经营,保障粮食安全,助力乡村振兴。

2023年2月17日,宁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水产品店经营兽药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8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在2022年11月16日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某水产品店销售的鲫鱼检验结论为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到店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同批次鲫鱼已销售完毕,没有剩余,当事人未申请复检。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鲫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的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食品安全关乎市民健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积极作为,对此类违法行为依法依规及时进行处罚,有效维护了市民合法权益。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本案告诫食品销售者要做好进货查验,确保合格的食品进入市场。

2022年10月24日,收到泰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报告,其中报告编号为JDS223391的检验报告显示鹤山镇某商店销售的香蕉,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明,该商店在2022年9月20日于宁阳县民益综合商店处购进香蕉4公斤,除抽检使用3公斤,其余1公斤已于2022年10月15日前全部销售完毕,违法所得累计22.4元。当事人采购上述香蕉时索取了购进票据(未留存),未索取供货商资质及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于11月14日提交了不合格食品整改报告,索取了供货商营业执照并在经营场所内张贴不合格食品召回公告,因销售给个人未留存购买者信息且农产品保质期短,未召回相关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做出没收违法所得22.4元、罚款5000.0元的处罚决定。

本案告诫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要留存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进货单据及快检结果报告单等合格证明材料,建立好进货查验记录等相关制度,方便相关部门对不合格产品的追溯。

2023年3月7日,宁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泗店镇某商店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6元、罚款6944元的行政处罚。

抽样检验报告显示,该商店经营的香蕉,吡虫啉(实测值为0.11mg/kg,标准指标为≤0.05mg/kg)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执法人员查明,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没款合计7千元整的行政处罚。

宁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始终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深化底线思维,强化食品抽检工作质量,狠抓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有力地保障群众饮食安全。

来源:宁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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