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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借给他人 自己上了“黑名单”
卡主诉讼撤销不良征信记录遭驳回
近日,台江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信用卡逾期未还款而产生不良征信记录的信用卡纠纷案件,并依法作出判决,驳回了原告陈先生的诉讼请求。
陈先生在2010年时经其朋友介绍向某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该信用卡办理后一直由其妻子使用,而双方已于2020年办理离婚登记。2021年,陈先生欲办理贷款业务,经查询个人征信记录方才知悉前述信用卡使用过程中,因存在15次逾期还款记录而产生不良征信记录。
陈先生称在信用卡申领过程中,信用卡申领材料上的个人信息均由业务员代为填写,且留存的申领人电话为其前妻的电话号码,其仅在申请人处签字确认,认为银行未严格审查核发信用卡是否为本人使用,致其信用卡被冒用并发生逾期还款行为而产生不良征信记录,故陈先生提起诉讼,要求发卡行撤销其不良征信记录。
法院审理认为,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在无相反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客观上无法核实信用卡申领人填写的个人信息的真实性;相反,陈先生作为信用卡申领人在申领材料上签字应对其填写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且应自行承担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故发卡行在审查核发信用卡过程中并无过错。本案信用卡交易大部分发生在其与其前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无异常交易记录,陈先生应依约承担还款义务。故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陈先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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